艺术性展览
在EB-1A申请中,有两项是专门针对艺术类申请人的,一项是艺术性展览,另一项是艺术表演的商业成功,前者更多的是指有形艺术,如画作、艺术品展出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是向公众的专业陈列,通过定布置、场地或媒介向观众展示,对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作品为申请受益本的作品;其次是参加展览或展的场地,要属于艺术展或者是专门的展览馆,像商场或者其他地方的展览在移民官眼中并不能证明该展览是具有影响力的,所以这方面需要谨记两点
1、作品是本人的。
2、展览是高规格或具有极高专业水平的。
艺术表演的商业成功
后者则多数应用于表演艺术的主张,通过展示票房收入、录音带、碟片或影像制品的销售量的方式证明自身在领域内所取得的突出成就。我们一般指的是音乐、舞蹈、戏剧这类面向观众的表演,而不包括其他艺术类型,
所以如果仅仅是录制和发行音乐作品,或在剧场表演过,提供出演影视作品的证据是远远不足以达到移民官的审判标准的。另外,在主张这一条的时候,不仅需要提供包含销量和票房量的相关数据证据,还要提供与同类型申请人相比的论证,以此来突出艺术表演所取得的商业成功,同时也能够进而证明申请人具备杰出的专业能力和受到业界广泛的认可。
高薪如何界定
高薪申请需要申请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应当包括,对申请人所在地区的工资或与申请人相同职务的人的工资统计数据,证明申请人工资高于统计数据中的平均水平的正当性的材料,和劳工统计局及劳工部的统计数据。
同国家的申请受益人,应该提交他所在工作国家的工资统计数据,而不是简单地将自己的收入折算成美元,然后得出在美国相比是高收入的结论,他应该同本国的同行同等职位的人相比,并且是在相同或近似领域内,申请受益人拥有比同等职位其他人显著高的收入或酬劳。这里的“高”不是仅仅高于你一起工作的同事,也不是仅仅高于业内平均工资,而是“显著”高于同等职位的业内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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